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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3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楊崇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源昇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綵芸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源昇宏企業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即債權人以109 年第00000000號01等共10份處分書,裁處相對人罰鍰共新臺幣12,055,462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 及同法第49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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