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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原告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長照
送達代收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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