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 原告
-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長照
- 送達代收人
-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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