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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
    劉莉莉、黃信夫

  • 當事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綠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劉莉莉 相 對 人 綠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夫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50,459,450元範圍內為假 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150,459,450元,或將債權人請 求之金額新臺幣150,459,450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業經聲請人裁罰新臺幣150,459,450元,因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 為免脫產逃避執行,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並經檢附行政裁罰處分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相對人財產明細資料等為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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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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