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登記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楊萬益

  • 原告
    黃玉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黃玉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商業登記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記載、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 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款、第10款、第2 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黃玉琴即奇緣四一美食店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列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張宇昊」等記載,被告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列被告之代表人,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可參。惟原告起訴時為黃玉琴即奇緣四一美食店,並非由張宇昊擔任該店之法定代理人,有臺中市政府民國109 年1 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011443號函在卷可佐,且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並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等記載、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或補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韻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