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吳俊螢
  • 法定代理人
    賴珮榛

  • 當事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原 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原告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珮榛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代表人為賴麗如,嗣本院於111年2月23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原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賴珮榛,並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其聲明亦符合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王素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