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賴珮榛、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一、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年度交字第3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