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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吳俊螢

上訴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珮榛
被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一、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110年度交字第31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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