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 原告
-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珮榛
- 被告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318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代表人姓名「賴麗如」,應更正為「賴珮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判決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內原告姓名誤載為「賴麗如」之記載,應係「賴珮榛」之誤寫,而屬顯然錯誤,均應分別予以更正,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