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賴珮榛、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原 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318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代表人姓名「賴麗如」,應更正為「賴珮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 定於行政訴訟判決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內原告姓名誤載為「賴麗如」之記載,應係「賴珮榛」之誤寫,而屬顯然錯誤,均應分別予以更正,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