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珮榛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珮榛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代表人為賴麗如,嗣本院於111年2月23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原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賴珮榛,並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其聲明亦符合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