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雲鵬、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409號 原 告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雲鵬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8月31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李世豪於民國110年7月22日14時28分許,駕駛原告所有號牌KEB-1370號自用曳引車牽引號牌8F-97號 自用半拖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 與臺灣大道口,因「裝載土方(灰渣)砂石,牽引8F-97自用 半拖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廂」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U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 告續於110年8月31日以中市裁字第68-GU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三、原告主張略以:系爭車輛載運物為焚化爐底渣,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述之「砂石、土方」不同。系爭車輛已受環保法規範,且無行車安全疑慮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 1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27 款、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第42條第1項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10年8月18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0010025 7號函復說明略以:「本件係本分局員警於110年7月22日14 時28分執行巡邏勤務中,發現旨揭車輛行經本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與臺灣大道路口疑似超載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於攔停後查獲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依法掣單舉發」。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2 1/07/22 14:24:59時至14:36:59時員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往南方向與臺灣大道口,於環中路二段迴轉道攔查一台白色車頭牽引綠色車廂的曳引車( 下稱系爭車輛),員警詢問駕駛「你載什麼?」,駕駛表示 「灰渣」,員警爬上系爭車輛後車廂查看,畫面顯示駕駛所稱之灰渣狀似砂土,員警請駕駛出示相關證明及磅單,並出示證件,接著走至系爭車輛後車廂查看半拖車號牌為8F-97 ,查詢半拖車車籍資料後表示「這種車不能載這灰渣,我要給你開單,有意見叫車主去申訴」,駕駛詢問為什麼不能載,員警表示要用砂石專用車載,並填製舉發通知單,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告知將寄給車主,之後員警即駛離現場等情。 ㈣末查號牌8F-97號自用半拖車,確認為原告所有,未註記貨廂 長寬高,且未註記為「砂石專用車」。 ㈤從上揭資料顯示,系爭車輛遭舉發當時確裝載灰渣,其外觀與成分和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惟系爭車輛確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合格登載之「砂石專用車」,自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且交通部於99年9月24日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已明確說明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其外觀與 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準此,縱使系爭車輛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定之廢棄物清除車輛,惟仍無法排除「道交條例」第29條之1 第1款之適用,附此敘明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二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二十一、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1之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 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第20款、第26款、第27款前段、第39條之1第20款、第21款前段、第42條第1項第15款、第16款、第81條第6款亦有明定。準此,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符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違者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處罰。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為60,000元。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載運物為焚化爐底渣,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述之「砂石、土方」不同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10年8月18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 100100257號函復說明略以:「本件係本分局員警於110年7月22日14時28分執行巡邏勤務中,發現旨揭車輛行經本 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與臺灣大道路口疑似超載及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於攔停後查獲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爰依法掣單舉發」等語(見本院卷第329頁 )。 ⒉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01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 器畫面時間2021/07/22 14:24:59時至14:36:59時員 警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往南方向與臺灣大道口,於環中路二段迴轉道攔查一台白色車頭牽引綠色車廂的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員警詢問駕駛「你載什麼?」,駕駛表示「灰渣」,員警爬上系爭車輛後車廂查看,畫面顯示車廂裝載之灰渣呈現類似砂土狀,員警請駕駛出示相關證明及磅單,並出示證件,接著走至系爭車輛後車廂查看半拖車號牌為8F-97,查詢半拖車車籍資 料後表示「這種車不能載這灰渣,我要給你開單,有意見叫車主去申訴」,駕駛詢問為什麼不能載,員警表示要用砂石專用車載,並填製舉發通知單,請駕駛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告知將寄給車主,之後員警即駛離現場。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由訴外人李世豪駕駛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經員警攔查發現系爭車輛裝載砂土,當場認定系爭車輛有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對系爭車輛掣單舉發等情。又按「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屬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砂石、土方』之 範圍乙節,本部前業已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公路總局等意見,咸認其外觀與成分與一般土方無異,爰其裝載行駛道路係應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為交通部99年8 月24日交路字第0990047159號函釋明確。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輛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是交通部上揭函釋意旨,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立法目的無違,自得援用。 ⒊且觀諸卷附舉發機關提出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358頁)可 知,系爭車輛載運之灰渣外觀上與一般土方無異,依上開規定說明意旨,原告應使用載運砂石專用車輛及車廂,否則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之規定。 ⒋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0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 卸式大貨車、傾卸式半拖車及其貨廂應符合附件22規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22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點規定:「登檢為『砂石專 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3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 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8公噸以下 車輛,於『砂石專用車』字樣後另行標示(標)、(港)、 (混)以資識別」。而系爭車輛經員警檢視,並無有關任何「砂石專用車」之註記或字樣,且按卷附系爭車輛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377、379頁),系爭車輛亦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之「砂石專用車」,與上開規定不符,原告卻於上開時、地載運砂石、土方,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自應受罰。故原告所執上開主張云云,均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