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筵翔、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27號 原 告 張筵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作成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訴外人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並駕駛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地,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遭舉發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對原告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5 件,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作成時間,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裁決書對原告作成裁罰,並向原告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0號」為寄送,送達編號1、2、4、5之裁 決書時,因未獲會晤本人,經同居人即原告祖父張敏雄、祖母劉梅珍代為收受;送達編號3之裁決書時,因不能送達原 告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經寄存送達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臺中市后里區后里郵局,此有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向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汽車之申請書、裁決書、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69至112 頁)附卷可稽,是如附表編號1至5之裁決書已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4日、106年2月2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遲至110年10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柏名 附表: 編號 裁決書作成時間 裁決字號 駕駛車輛 違規時、地 違規行為 違反法條 處罰內容 1 106年5月19日 中市裁字第68-G6H810065號 RBH-7620號租賃小客車 105年12月12日14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北路與大順街口處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 106年5月19日 中市裁字第68-Z00000000號 RAT-9858號租賃小客車 105年12月12日16時24分許,行經國道號東向3.1公里處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 106年5月19日 中市裁字第68-IAA700071號 RBH-7588號租賃小客車 105年10月8日21時16分許,行經彰化縣花壇鄉台一線(南下)198.4公里處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4 106年5月19日 中市裁字第68-G6H659420號 RAT-9369號租賃小客車 105年10月3日3時24分許,行經中彰快速道路(台74號道路)4.8公里處 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5 106年2月18日 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 RBH-7362號租賃小客車 105年9月25日1時36分許,行經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與華南路口往西800公尺處華南路上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