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迷尼國際有限公司、林少杰、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陳木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3號 原 告 迷尼國際有限公司(更名前:瑭佑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少杰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陳木生 訴訟代理人 劉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少杰為原告迷尼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及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另行政訴訟法第181條 第1項規定,依法律所訂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林昭明」,嗣於訴訟進行中(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代表人於111年8月9日變更為「林少杰」,公司名稱變更為「迷尼國際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影本附卷可稽。林少杰係原告新任代表人,依法為應承受訴訟之人,然原告至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遂依職權命新任代表人林少杰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