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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蔡世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林錦清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