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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陳淑芳

上列原告因不服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113931700號訴願決定書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113931700號訴願決定書,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起訴狀未附「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113931700號訴願決定書」影本,請補寄以利被告答辯、本院審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