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65號
- 原告
- 鐘郁昕
上列原告因違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原告起訴程序有下列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或補正或補繳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原告稱謂部分,記載「鐘郁昕」,應更正為「鐘郁昕即乖乖貓店」。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若訴願駁回時,被告為原處分機關;若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被告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狀,誤載被告機關之地址暨其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亦未記載訴訟標的,是原告起訴程式,本即有不合書狀之程式。是以,原告應具狀補正:
㈠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所作成之原處分,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臺中市政府為被告、代表人盧秀燕(並記載被告、代表人之住所),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將被告載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張倩瑜、馮敏等人,自有錯誤,原告自應補正。
㈡訴訟標的(應明確記載所欲撤銷之訴願決定書、處分書之日期及字號為何)。
㈢原告起訴狀未附訴願決定書,請原告一併補正到院。
三、綜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影本)各1 份(均含附件),且應簽名或蓋章,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