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朵樂股份有限公司、林宗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68號 原 告 朵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宗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