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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1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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