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6號
- 原告
-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 代表人
- 梁永坤
- 訴訟代理人
- 葉敏玲
陳俞婷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法繳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各1 份,以供被告2人答辯之用。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