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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稅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吳俊螢

  • 當事人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11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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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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