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稅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陳莉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11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