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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0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0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棕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棕瞬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關於「復自100年4月20日晚間9時許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復自100年4月19日晚間9時許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01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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