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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20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2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孟憲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孟憲維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證據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20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