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駿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駿翔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