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9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灯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灯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