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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925、15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志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