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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64號

收受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聰德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聰德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關於「W四-七二二九」之記載,應更正為「W四-八二二九」;第五至六行關於「臺中縣烏日鄉(現改制為臺中市烏日區)某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肚溪橋下某處產業道路上」;第九行關於「泰和一四0巷五十號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泰和東街一四0巷五十號前」;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車輛協尋證明單」之後,應補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語,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6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收受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