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昌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昌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叁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6列「起出口徑9mm制式子彈5顆」應更正為「起出口徑9mm制式子彈5顆(經鑑驗採樣2顆試射,剩餘3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