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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昌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昌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叁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6列「起出口徑9mm制式子彈5顆」應更正為「起出口徑9mm制式子彈5顆(經鑑驗採樣2顆試射,剩餘3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67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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