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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許月馨胡宜如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原告
何薰旖
原告
何冠定
原告
何佳函
原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原告
汪樹釤
原告
汪陳素娥
被告
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原名蔡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蔡宗佑及其僱用人即米豐通運有限公司、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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