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 原告
- 何薰旖
- 原告
- 何冠定
- 原告
- 何佳函
- 原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宗
- 訴訟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原告
- 汪樹釤
- 原告
- 汪陳素娥
- 被告
- 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佑原名蔡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蔡宗佑及其僱用人即米豐通運有限公司、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