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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幸芬黃建都戴嘉慧

原告
陳芳稹
被告
吳文清
被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3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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