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達錩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律師
- 被告
- 林玉明
- 選任辯護人
- 莊慶洲律師
- 被告
- 賴炯傳
- 選任辯護人
- 林宜慶律師
- 被告
- 賴俊廷
謝懷毅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冠章部分之記載,及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冠章」之記載,均應予刪除;理由欄四第一行「又被告陳冠章」之記載,應更正為「又陳冠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冠章部分之記載,及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冠章」之記載,均屬贅載,應予刪除;另理由欄四第1 行「又被告陳冠章」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又陳冠章」,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