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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30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達錩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告
林玉明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被告
賴炯傳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被告
賴俊廷

      謝懷毅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冠章部分之記載,及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冠章」之記載,均應予刪除;理由欄四第一行「又被告陳冠章」之記載,應更正為「又陳冠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冠章部分之記載,及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冠章」之記載,均屬贅載,應予刪除;另理由欄四第1 行「又被告陳冠章」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又陳冠章」,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3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