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啟川
- 選任辯護人
- 林鵬越律師
- 被告
- 龔志強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江福義
林季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251、19728、20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啟川、龔志強、江福義、林季圜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龔志強、江福義延長羈押期間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本件被告陳啟川、龔志強、江福義、林季圜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被告龔志強、江福義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4人所犯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且被告陳啟川、龔志強、江福義原羈押原因其中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然存在;而被告林季圜經本院諭知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亦覓保無著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被告4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並已宣判,被告龔志強、江福義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延長羈押期間解除其2人之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