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易謀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5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易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蔡易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