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政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政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