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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林靜芬

  • 被告
    陳雯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雯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0 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陳雯琦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雯琦明知現今利用報紙、廣告刊登或其他管道,以任何名義向他人徵購或租用行動電話門號行為,係財產犯罪集團為利用收購之電話門號,用以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取得財物而為之,電信業者所推出易付卡門號亦無任何申辦限制,若有意使用他人申辦之電信門號,均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為一般人通知之常識。於民國98年10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地區某處,可得知悉某不詳年籍之成年人,向其借用國民身份證件申辦行動電話易付卡,有可能輾轉交付詐騙集團份子所使用,竟仍將其國民身份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交付該不詳之成年人及簽署申辦文件後,任由該成年人於98年10月17日,持往臺中市○○區○○路4段151號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哥大公司)之臺中文心門市,以陳雯琦名義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含SIM卡1枚),該號碼在辦理後,即由前開不詳之成年人,提供予犯罪集團成員行詐騙之用。因遠東GO HAPPY線上快樂購網路購物平台規定消費者欲訂購商品,「行動電話」為必填欄位,方可完成訂購手續,某詐騙集團份子,以不法方式取得上開以陳雯琦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孫維敏之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銀行)00000000 0000 0000號網路信用卡卡號後,先利用不實之網路位址,登入遠東GO HAPPY線上快樂購網路購物平台,以填載不法取得孫維敏上開卡號刷卡之方式消費新臺幣9588元,且在消費資料上該購物平台規定,填載前開陳雯琦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供收貨聯絡使用,致購物平台陷於錯誤,並於98年11月11日將貨物送達指定收貨地址。嗣因遠東銀行以電話聯絡孫維敏,得知孫維敏並無上開網路購物行為,始發覺有異,報警究報,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雯琦於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孫維敏、李偉業於警詢中所為指述。 (三)復有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掛失遭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遠東GO HAPPY線上快樂購網路購物訂單狀態、訂單編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及預付卡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司陳報狀、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函、客戶簽收單。 (四)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函及檢附被告陳雯琦病歷資料、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函及檢附病歷摘要。 三、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陳雯琦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僅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率行交付國民身份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簽署申預付卡申請書,供他人利用其名義申辦及使用門號,導致他人取得後作為犯罪使用,造成警察機關追查實際犯罪行為人發生阻礙,對於社會治安具有相當之危害性,及遠東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且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酌被告有多次入醫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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