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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賴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賴忠義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搶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6日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761號 │字第2761號 │字第276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789 │99年度訴字第789 │99年度訴字第78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9年5月12日 │99年5月12日 │99年5月12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789 │99年度訴字第789 │99年度訴字第789 ││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9年6月10日(二 │99年6月10日(二 │99年6月10日(二 ││ │確定日期│審撤回上訴) │審撤回上訴) │審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更字第3951號(編 │更字第3951號(編 │更字第3951號(編 ││ │號1至4號定應執行│號1至4號定應執行│號1至4號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編 號│ 四 │ 五 │ │├────────┼────────┼────────┼────────┤│罪 名│ 強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5日 │93年10、11月間某│ ││ │ │日起至99年1月19 │ ││ │ │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761號 │字第14448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3157│ ││事實審│ │1121號 │號 │ ││ ├────┼────────┼────────┼────────┤│ │判 決 │99年8月12日 │99年12月17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訴字第3157│ ││判 決│ │6561號 │號 │ ││ ├────┼────────┼────────┼────────┤│ │判 決│99年10月21日 │100年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更字第3951號(編 │執字第1460號(刑 │ ││ │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期執行至111年1月│ ││ │有期徒刑8年6月) │27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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