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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陳金進因犯傷害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傷害                    │  竊盜                    │
│                      │                          │                          │
├───────────┼─────────────┼─────────────┤
│宣告刑 (保安處分/褫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公權)                 │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6.02.09                  │95.10.07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8716號  │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23590號 │
│  案  號              │                          │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96年沙簡字第615號         │99年易緝字第333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96.11.28                  │100.02.11                 │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96年沙簡字第615號         │99年易緝字第333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12.17                  │100.03.14                 │
├─┴─────────┼─────────────┼─────────────┤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