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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吉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王文吉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叁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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