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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鑫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鑫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因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幫助恐嚇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4月23日     │97年3月20日     │97年3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第20824號       │第10519、11633、│第10159、11633、│
│                │                │13335、11510號  │13335、11510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512│97年度上訴字第30│97年度上訴字第30│
│事實審│        │號              │02號            │02號            │
│      ├────┼────────┼────────┼────────┤
│      │判  決  │98年10月13日    │98年6月4日      │98年6月4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
│      │        │分院            │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8│97年度上訴字第30│100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98號            │02號            │287號           │
│      ├────┼────────┼────────┼────────┤
│      │判    決│98年12月7日     │98年6月4日      │100年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編號二、三前經定│編號二、三前經定│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年4月          │1年4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4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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