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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俊輝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俊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洪俊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俊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8日中午 │99年3月5日14時10││ │ │分許至臺中地檢署││ │ │觀護人室接受採尿││ │ │前回溯4日內之某 ││ │ │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36號 │偵字第1403號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後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43│99年度訴字第2311││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99年7月27日 │99年10月13日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確定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判決 │ │7580號 │2335號 ││ ├────┼────────┼────────┤│ │判 決 │ 99年12月9日 │99年12月27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294號 │執字第125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7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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