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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5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52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昭暐

   (原名張坤波)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99年度執更義字第37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毒品,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故同條例第21條規範「施用毒品自動請求治療」之規定,足見法律上針對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影響精神等情施用毒品之患者,皆為醫療機構治療對象之病患,即使對於治療失敗具有成癮性施用毒品之病患,仍屬於醫療機構治療之對象,是否該當於刑法第78條規定之「故意」,原處分書未加以審酌,適用法則應有違誤。

刑法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亦未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範圍,一律以齊頭式均撤銷假釋,又異議人前受有無期徒刑之宣告,於舊法執行15年假釋出獄後,期間又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2 月之宣告確定,即依該法撤銷假釋,依現行法之規定須執行殘刑25年,造成前後執行之刑不相等,有違刑法之比例原則,有違憲之疑慮。

二、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刑法第78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最高行政法院93年2 月17日93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本件聲請人係依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向本院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義第3778號執行指揮書不當,聲請異議,然查該執行指揮書復係依據法務部法矯決字第0999048517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而來,是若僅就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不當予以審查,而未能及於上開撤銷假釋之處分書,顯然無法達到實質之救濟,本於有權利斯有救濟之法理,避免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間權限之消極衝突,導致人民陷於無從救濟之困境,倘非顯然逾越機關之法定權限,為保障人民基本訴訟權之行使,實應援用司法造法填補法律適用之功能,賦予救濟之途徑,是認上開所舉法務部之撤銷假釋處分書,乃前揭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依法附麗之前階段司法行政處分,本院自得予以實質審查,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昭暐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0年10月15日,以80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最高法院於80年12月26日,以80年度臺上字第6088號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3年3 月16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迄103 年3 月15日止。詎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97年9 月18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88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於97年12月9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6 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166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99年9 月2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法務部遂於99年13月3日,以法矯決字第0999 048517 號撤銷其前案之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前開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義第3778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

㈡足見,異議人確實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並於假釋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務部所為撤銷假釋之處分,亦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6 個月內為之,是本件法務部撤銷受刑人之假釋,於法尚無不合。從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前揭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即無何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法務部上開撤銷假釋之處分書與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均尚無不當之處,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5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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