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駿逸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駿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羅駿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羅駿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 公共危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1日 │99年9月3日 │99年3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少連偵字第130號 │度少連偵字第174號 │度少偵字第46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交訴字第358號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1月11日 │100年5月24日 │100年4月13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交訴字第358號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1月31日 │100年6月7日 │100年5月2日 ││ │日 期│ │ │ │├───┴────┼─────────────┼─────────────┼─────────────┤│ 備 註 │一至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 │一至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 │三至五經本院100年度少訴字 ││ │23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23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 │月 │月 │月 │└────────┴─────────────┴─────────────┴─────────────┘┌────────┬─────────────┬─────────────┬─────────────┐│ 編 號 │ 四 │ 五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23日 │99年4月7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少偵字第46號 │度少偵字第46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 │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 │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4月13日 │100年4月13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 │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 │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5月2日 │100年5月2日 │ ││ │日 期│ │ │ │├───┴────┼─────────────┼─────────────┼─────────────┤│ 備 註 │三至五經本院100年度少訴字 │三至五經本院100年度少訴字 │ ││ │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 ││ │月 │月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4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