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榮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榮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榮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已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 │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十五日,如易科罰金,│ │ │折算一日。(已執畢)│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 │ │(十次) │日。(六次) │ ├────────┼──────────┼──────────┼──────────┤ │犯 罪 日 期│96年6月底某日至96年7│95年3月間某日至96年7│95年6月1日至95年12月│ │ │月6日 │月13日 │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17511號 │96年度偵字第40號 │96年度偵字第4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207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5月23日 │97年9月9日 │97年9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207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3日 │97年9月9日 │97年9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97年度執字第10319號 │97年度執字第14644號 │97年度執字第14644號 │ │ │(編號1-4已定刑為3年│(編號1-4已定刑為3年│(編號1-4已定刑為3年│ │ │2月) │2月) │2月) │ └────────┴──────────┴──────────┴──────────┘ 受刑人陳榮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宣 告 刑│已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 │ │一千元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七次) │(四十次) │ │ ├────────┼──────────┼──────────┼──────────┤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間某日至96年│96年7月12日至97年1月│ │ │ │4月18日 │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 │年 度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0號 │96年度偵字第2885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9年度易字第389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9月9日 │100年1月12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9年度易字第3895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9日 │100年1月31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 │97年度執字第14644號 │100年度執字第2283號 │ │ │ │(編號1-4已定刑為3年│(編號5已定刑為1年2 │ │ │ │2月)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