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榮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榮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榮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已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
│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十五日,如易科罰金,│
│                │折算一日。(已執畢)│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                │                    │(十次)          │日。(六次)      │
├────────┼──────────┼──────────┼──────────┤
│犯   罪  日   期│96年6月底某日至96年7│95年3月間某日至96年7│95年6月1日至95年12月│
│                │月6日               │月13日              │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17511號 │96年度偵字第40號    │96年度偵字第4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207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5月23日         │97年9月9日          │97年9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207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3日         │97年9月9日          │97年9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97年度執字第10319號 │97年度執字第14644號 │97年度執字第14644號 │
│                │(編號1-4已定刑為3年│(編號1-4已定刑為3年│(編號1-4已定刑為3年│
│                │2月)               │2月)               │2月)               │
└────────┴──────────┴──────────┴──────────┘
 受刑人陳榮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宣     告     刑│已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
│                │一千元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七次)          │(四十次)        │                    │
├────────┼──────────┼──────────┼──────────┤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間某日至96年│96年7月12日至97年1月│                    │
│                │4月18日             │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
│年  度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0號    │96年度偵字第2885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9年度易字第389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年9月9日          │100年1月12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99年度易字第3895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9日          │100年1月31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                │97年度執字第14644號 │100年度執字第2283號 │                    │
│                │(編號1-4已定刑為3年│(編號5已定刑為1年2 │                    │
│                │2月)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