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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許金樹許金樹

  • 當事人
    陳清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緝字第2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916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上午4時,在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判決主文: 陳清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清貴、黃文才(已審結)均明知應他人要求而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分別同意而提供身分證件予址設臺中市○○區○○街52號1樓之「擁順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擁順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搬遷至臺中市○區○○○路1段370號2樓)之實際負責人林茂生與王政文 (上2人另行通緝)作為人頭使用,而分別於97年10月3日至同年12月28日止、同年12月29日起,擔任擁順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公司負責人。竟分別與林茂生、王政文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擁順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於同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取得如附表1所示之航綺興業有 限公司(下稱航綺公司)、永而利有限公司(下稱永而利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發票共12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05萬6,763元,充當擁順公司之進項憑證,且於營業稅申報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195萬 2,838元;黃文才、陳清貴又於同期間,請領擁順公司之空 白統一發票後,交給林茂生、王政文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共44紙,銷售額合計3,890萬5,572元,提供與如附表2所示之滿 歡喜堂素食餐廳(下稱滿歡喜堂餐廳)、佳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華公司)、佳士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士得公司)、偉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偉宏公司)、富利萬兆有限公司(下稱富利萬兆公司)、宏陽砂石廠、晉壹企業社、雅盛商盟企業社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逃漏營業稅額共194萬5,281元,嚴重侵蝕國家稅收,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之正確稽徵及管理。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進項營業廠商 │張數│進項金額 │稅額 │ ├──┼───────┼──┼───────┼──────┤ │ 1 │航綺公司 │6 │1,920萬元 │ 96萬元 │ ├──┼───────┼──┼───────┼──────┤ │ 2 │永而利公司 │6 │1,985萬6,763元│ 99萬2,838元│ ├──┼───────┼──┼───────┼──────┤ │合計│ │ │3,905萬6,763元│195萬2,838元│ └──┴───────┴──┴───────┴──────┘ 附表2: ┌──┬───────┬──┬───────┬──────┐ │編號│銷項營業廠商 │張數│銷項金額 │稅額 │ ├──┼───────┼──┼───────┼──────┤ │ 1 │滿歡喜堂餐廳 │2 │ 142萬8,572元│ 7萬1,428元│ ├──┼───────┼──┼───────┼──────┤ │ 2 │佳華公司 │14 │1,150萬2,505元│ 57萬5,127元│ ├──┼───────┼──┼───────┼──────┤ │ 3 │佳士得公司 │12 │1,000萬7,850元│ 50萬0,393元│ ├──┼───────┼──┼───────┼──────┤ │ 4 │偉宏公司 │6 │ 441萬1,145元│ 22萬0,557元│ ├──┼───────┼──┼───────┼──────┤ │ 5 │富利萬兆公司 │2 │ 160萬元 │ 8萬元 │ ├──┼───────┼──┼───────┼──────┤ │ 6 │宏陽砂石廠 │4 │ 300萬元 │ 15萬元 │ ├──┼───────┼──┼───────┼──────┤ │ 7 │晉壹企業社 │2 │ 198萬7,500元│ 9萬9,376元│ ├──┼───────┼──┼───────┼──────┤ │ 8 │雅盛商盟企業社│2 │ 496萬8,000元│ 24萬8,400元│ ├──┼───────┼──┼───────┼──────┤ │合計│ │ │3,890萬5,572元│194萬5,2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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