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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洪俊誠賴秀雯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應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應宏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李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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