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睿榆
- 被告
- 黃安鴻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睿榆、黃安鴻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簡睿榆、黃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