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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幸芬戴嘉慧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睿榆
被告
黃安鴻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睿榆、黃安鴻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簡睿榆、黃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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