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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瑞祥莊秋燕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0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朝榮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係於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可考,惟被告詹朝榮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一00年七月八日即已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足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惟檢察官於偵查時,疏未查明被告詹朝榮已死亡之事實,未依前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至明,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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