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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郭書豪

  • 被告
    葉天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天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毒偵字第204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天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拾肆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拾肆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天煌前於民國96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易字第25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於96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再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9年9月15日戒治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悔 改,於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100年6月3日9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26巷9號居住 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再於100年6月2日,在臺中市○里區○○路175之4號居 住處,以鋁箔紙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 於同年6月3日13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葉天煌位於臺中市○里區○○路26巷9號住處搜索,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14.14公克)、手機1支、SIM卡2張,經葉天煌同 意採集尿液並經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葉天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三)扣案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4.14公克)。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累犯之事實。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 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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