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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清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應更正如前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