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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46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8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威爾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家和
被告
邱怡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717、2349、17539、2080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威爾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鄭家和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扣案之「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銷貨憑單二十一張、「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退/ 換貨單七張、「福力勇保健膠囊」元生藥局商品採購單二張、「福力勇保健膠囊」新利賀藥局採購單一張、產品別交易明細表三張、藥局電話基本資料表一張均沒收。

邱怡樺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扣案之「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銷貨憑單二十一張、「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退/ 換貨單七張、「福力勇保健膠囊」元生藥局商品採購單二張、「福力勇保健膠囊」新利賀藥局採購單一張、產品別交易明細表三張、藥局電話基本資料表一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家和係威爾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爾登公司)負責人,與其妻邱怡樺(對外化名陳婉玲)均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若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2 人竟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間起至99年10月12日止,由鄭家和透過陳淑芬(英文名為SUSAN ),以每盒10顆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向鍾孟玲販入含有「Aminotadalafil」、「Hydroxyhomo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之不知名膠囊【該等膠囊係鍾孟玲於98年初至99年4 月底,在彰化縣社頭鄉○○村○○○路210 號向蕭春聲(已死亡)購買 】,再由鄭家和委由不知名之印刷廠印製「福力勇保健膠囊 」包裝盒,鄭家和、邱怡樺即將該等膠囊置至「福力勇保健膠囊」外包裝盒內,鄭家和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販售「福力勇保健膠囊」予如附表所示之藥局(鍾孟玲所違反藥事法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嗣於 100年1 月20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2段492巷20號威爾登公司搜索,當場查扣「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銷貨憑單21張、「福力勇保健膠囊」之退/換貨單7張、「福力勇保健膠囊」元生藥局商品採購單2 張、「福力勇保健膠囊」新利賀藥局採購單1張、產品別交易明細表3張、藥局電話基本資料表1 張等物,循線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鄭家和、邱怡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供述。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鍾孟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附表所示購入藥局之負責人沈梵庭、李宗原、黃國周、陳基流、賴雅玲、徐銘照、林良基、侯昌哲、鄭智原、李卉、方瓊玉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29日FDA研字第0990052059號函、99年11月3日FDA藥字第0991414019號函、99年12月6日FDA藥字第0990076834號函、99年12月1日FDA研字第0990064108號檢驗報告書及99 年12月21日FDA研字第0990067016號函及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96年5 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60303743號函、被告鍾孟玲庭提之郵局一般包裹託運單及宅急便包裹託運單、彰化銀行北斗分行函附蕭涔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被告鍾孟玲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福力勇保健膠囊外包裝盒照片3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鄭家和、邱怡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鄭家和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被告邱怡樺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威爾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檢察官並與被告鄭家和、邱怡樺另合意被告等應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前各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10萬元,待被告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被告鄭家和、邱怡樺亦於101年2月15日均依上開協商條件各繳納10萬元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此有被告提出認罪協商被告匯款支付說明書所附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2 紙在卷可證,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購入者  │數量│販賣價格    │
│    │                    │                │        │    │新臺幣      │
├──┼──────────┼────────┼────┼──┼──────┤
│ 1  │100年1月11日        │臺中市○區○○路│宏達藥局│3盒 │每盒1000元  │
│    │                    │370號           │(負責人 │    │            │
│    │                    │                │:洪梵庭│    │            │
│    │                    │                │)       │    │            │
├──┼──────────┼────────┼────┼──┼──────┤
│ 2  │99年6月至9月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新利賀藥│7盒 │每盒1000元  │
│    │                    │路2段297號      │局(負責 │    │            │
│    │                    │                │人:李宗│    │            │
│    │                    │                │原)     │    │            │
├──┼──────────┼────────┼────┼──┼──────┤
│ 3  │99年3月22日至99年9月│臺中市清水區文昌│康達國際│6盒 │每盒900元   │
│    │30日                │街34號          │連鎖藥局│    │            │
│    │                    │                │清水店( │    │            │
│    │                    │                │負責人:│    │            │
│    │                    │                │黃國周) │    │            │
├──┼──────────┼────────┼────┼──┼──────┤
│ 4  │98年2月10日至99年4月│臺中市北屯區軍功│佳美藥局│40至│每盒1000元  │
│    │28日                │路2段185號      │(負責人 │50盒│            │
│    │                    │                │:陳基流│    │            │
│    │                    │                │)       │    │            │
├──┼──────────┼────────┼────┼──┼──────┤
│ 5  │98年6月24日至99年10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元生藥局│30盒│每盒900元   │
│    │月                  │路2段282之24號  │(負責人 │    │            │
│    │                    │                │:賴雅玲│    │            │
│    │                    │                │)       │    │            │
├──┼──────────┼────────┼────┼──┼──────┤
│ 6  │99年2月9日至99年9月7│臺中市北屯區平德│美得康藥│15盒│每盒900元   │
│    │日                  │路122巷1號      │局(負責 │    │            │
│    │                    │                │人:徐銘│    │            │
│    │                    │                │照)     │    │            │
├──┼──────────┼────────┼────┼──┼──────┤
│ 7  │99年5月21日至99年11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弘映藥局│50盒│每盒1000元  │
│    │月9日               │路2段467號1樓   │(負責人 │    │            │
│    │                    │                │:林良基│    │            │
│    │                    │                │)       │    │            │
├──┼──────────┼────────┼────┼──┼──────┤
│ 8  │99年1月至99年10月   │臺中市北屯區興安│舒康健保│30至│每盒900元   │
│    │                    │路1段252號      │藥局(負 │50盒│            │
│    │                    │                │責人:侯│    │            │
│    │                    │                │昌哲)   │    │            │
├──┼──────────┼────────┼────┼──┼──────┤
│ 9  │99年2月5日至99年6月 │臺中市○區○○路│宏原健保│15盒│每盒900元   │
│    │22日                │2段71號         │藥局(負 │    │            │
│    │                    │                │責人:鄭│    │            │
│    │                    │                │智原)   │    │            │
├──┼──────────┼────────┼────┼──┼──────┤
│ 10 │99年8月至99年11月29 │臺中市大雅區民興│賜元藥局│6盒 │每盒1000元  │
│    │日                  │街155號         │(負責人 │    │            │
│    │                    │                │:李卉) │    │            │
├──┼──────────┼────────┼────┼──┼──────┤
│ 11 │100年1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政大安藥│3盒 │每盒1000元  │
│    │                    │路1段216之2號   │局(負責 │    │            │
│    │                    │                │人:方瓊│    │            │
│    │                    │                │玉)     │    │            │
├──┼──────────┼────────┼────┼──┼──────┤
│ 12 │99年10月4日至99年10 │臺中市南屯區大隆│元生藥局│6盒 │每盒900元   │
│    │月18日              │路115號         │(負責人 │    │            │
│    │                    │                │:賴雅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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