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31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忠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4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忠諭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忠諭前於民國92年間因搶奪案件,於92年11月26日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4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同年12月15日確定,於96年1月28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4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9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7、98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先後於97年12月8日、98年1月19日、98年3月9日、98年5月11日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3851號、97年度訴字第4637號、98年度簡字第61號及98年度訴字第7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9月確定,嗣經本院於98年4月17日以98年度聲字第248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於98年6月15日確定,甫於100年1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0年4月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8月18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大安區○○○路191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8月19日上午6時許,為警在上址執行搜索,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