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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廖穗蓁柯雅惠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世強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855、2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世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葉世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葉世強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1年3月1日延長羈押2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葉世強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在案,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審諸被告葉世強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業於101年3月29日辯論終結,相關證人業於本院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完畢,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本院已於101年3月29日解除被告葉世強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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