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富美
- 選任辯護人
- 張宏銘律師
林開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李則於本院自白犯罪」,應予更正為「被告劉富美於本院自白犯罪」;另事實及理由欄「三」內應適用之法條,應予補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